公示内容: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要求,经审查,2024年10月22日我局拟对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污水处理厂扩建及城市污水管网建设工程项目(一期)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0月22日-2024年10月28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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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中心二楼E04窗口
邮编:276000
项目名称 |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污水处理厂扩建及城市污水管网建设工程项目(一期) |
建设地点 | 临沂沂河新区锦州路与玉白河路(泰安路)交叉口东南角(石桥头村西1600m处) |
建设单位 | ******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新建工程包括粗格栅及提升泵房、细格栅及曝气沉砂池、生化池及污泥回流泵站、二沉池、配泥井及污泥泵池、高效沉淀池及滤池、变配电间、生化配电间、除臭装置;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人民政府令第248号)有关要求,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和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生态环境部门VOCs综合整治要求,认真落实VOCs综合整治现场规范和标准。一期污水预处理区(粗格栅及提升泵、细格栅及曝气沉砂池)、一期生化处理区(厌氧池、缺氧池)、污泥处理区(污泥浓缩池、污泥脱水机房和污泥堆棚)产生的恶臭气体密闭集气系统负压收集经生物除臭系统处理后由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二期污水预处理区(粗格栅及提升泵、细格栅及曝气沉砂池)、二期生化处理区(厌氧池、缺氧池)产生的恶臭气体密闭集气系统负压收集经生物除臭系统处理后由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废气:采取措施后,外排污染物NH3、H2S、臭气浓度排放速率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对周围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较小。无组织废气:采取加强绿化、加强恶臭污染源管理等措施后,厂界NH3、H2S、臭气浓度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4中二级标准要求,对周围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较小。(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设计、建设和完善厂区排水系统。项目脱水机房冲洗废水、气水反冲洗滤池反冲洗废水、化验废水、纯水制备废水、生物除臭装置排污水一并经厂内污水处理站(粗格栅+提升泵站+细格栅+曝气沉砂池+A2/O生化+二沉池+高效沉淀池+气水反冲洗滤池+接触消毒)处理后,出水水质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总氮控制在10~12mg/L,COD、氨氮、总磷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IV类水体标准要求。(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四)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固体废物按照报告书提出的处理处置措施进行处理,危险废物须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并加强对运输及处置单位的跟踪检查,危险废物转移实施转移联单制度,防止流失、扩散。生产中若发现本环评未识别出的危险废物,仍按危废管理规定处理处置。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分别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l8599-2001)及其修改单标准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其修改单相关标准要求进行贮存、运输、处置。(五)加强环境监管。按照相关规定及技术评估要求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存场,并设立标志牌。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建立跟踪监测制度,并定期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管理,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定期演练,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及防范能力。设立三级防控体系,设置总容积2.9万立方米的生化池、二沉池,作为应急池暂存污水处理装置故障时进厂污水,项目运营后在排污口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对废水实时监测,排放口设截止设施,确保事故状态下废水不外排。(七)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委托环境监理机构制定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和总结报告并备案。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细化环境保护措施,在环保篇章中落实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及投资。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八)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